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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将对日战争索赔进行到底 政府应调整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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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8

上世纪90年代,在社会各界和部分日本律师的积极支持帮助下,强制劳工、慰安妇、细菌战等二十多个受害人团体在日本东京等地提起对日索赔诉讼。由于日本政府奉行右倾政策,首相及内阁参拜靖国神社,导致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在日本寻求司法救济全军覆没,中国战争受害人处于极度绝望的境地。

2014年12月13日,中国国家公祭在南京大屠杀纪念馆隆重举行,习近平在大会上指出:侵华日军一手制造的这一灭绝人性的大屠杀惨案,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史上“三大惨案”之一,是骇人听闻的反人类罪行和侵略罪行。南京大屠杀30万受害人铁证如山,东京审判已予确定,日本政府矢口否认南京大屠杀,至今南京大屠杀30万受害人没有得到日本政府道歉和赔偿。天理难容!

为此,笔者呼吁中国政府应调整对待对日索赔的立场:

根据国际法,对于日本的司法不公,在侵华战争受害人用尽日本司法救济手段之后,中国政府可以进行外交保护,通过外交施压,甚至可以尝试在国际法院控诉日本,迫使日本接受国际法院管辖和应诉。在世界法律中心海牙,揭露日本惨绝人寰的罪行,为中国5000万战争受害人争取到一个正义的判决。

积极支持民间索赔在国内法院起诉。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如果想要继续到底,转到中国国内法院起诉也是一个可行的途径。2012年10月,15名“重庆大轰炸”受害者或其遗属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日本政府向受害者公开谢罪并进行赔偿等。作为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中国法院,对于民间对日索赔完全可以行使管辖权和审判权;此外,可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解放军军事法院审理战争赔偿案件最为合适。二战后,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均是由军事法庭进行。中国法院审理对日索赔,需要适用《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海牙公约》《日内瓦公约》《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罗马公约》等一系列相关战争问题的国际条约、习惯国际法,解放军军事法院受理能更加准确适用条约,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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