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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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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5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薄熙来,男,1949年7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曾任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中共重庆市委书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2年9月28日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新开路胡同71号,住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36号中共重庆市委3号楼,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部秦城监狱。

  辩护人李贵方、王兆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3年9月21日作出(2013)济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并于次日公开宣判。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薄熙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和一审庭审录像资料,审查上诉人薄熙来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薄熙来,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受贿事实

  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薄熙来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国际公司)及该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另案处理)、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德集团)谋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明知并认可其妻薄谷开来(另案处理)、其子薄瓜瓜收受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另案处理)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 447 376.11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大连国际公司及唐肖林谋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 109 446元的事实

  被告人薄熙来与唐肖林曾系同事。1999年底,唐肖林为利用大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大连驻深办)在深圳市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请求时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兼市长的薄熙来对将大连驻深办划归大连国际公司一事予以支持。同年12月4日,薄熙来在大连国际公司关于此事的请示报告上签批了同意办理的意见。2000年3月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决定将大连驻深办的人、财、物成建制划归大连国际公司,后薄熙来同意。大连国际公司利用大连驻深办的土地与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建设“大连大厦”,大厦建成后,大连国际公司及唐肖林个人均从中获利。

  2002年上半年,唐肖林请求时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被告人薄熙来帮助申请汽车进口配额,薄熙来答应并让唐肖林直接找时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夏德仁。之后,夏德仁将唐肖林以辽宁对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义提出的申请批转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副厅长的吴江办理。因辽宁对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吴江便安排人员以大连市汽车工业贸易集团公司的名义为唐肖林报批了24个汽车进口配额。后唐肖林与大连国际公司原职工姬巍将上述配额倒卖并从中获利。

  为感谢被告人薄熙来的支持与帮助,唐肖林先后三次给予薄熙来现金共计美元13万元、人民币5万元。其中,2002年下半年,薄熙来在沈阳市家中收受唐肖林给予的美元5万元(折合人民币413 830元);2004年6月,薄熙来在商务部办公室收受唐肖林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2005年下半年,薄熙来在商务部办公室收受唐肖林给予的美元8万元(折合人民币645 6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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