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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无理由退货”纳入上海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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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1

原标题:“7天无理由退货”纳入上海地方立法

明年3月15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亦将于明年3月起施行

晨报讯 “7天无理由退货”明确纳入上海地方立法。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明年3月15日起实施。

此前,什么样的商品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一直备受争议。对于商品拆封后,是否算完好,商家和消费者都有不同的理解。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确立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就是要让网购消费者享有与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检查、试用机会,以便自主决定是否交易;如果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必须未拆封,那么规定“无理由退货权”就失去了意义。

此外,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平衡商家的正当利益,消费者在选择无理由退货时,必须承担保证商品本身完好的义务。此次,条例明确“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商品完好。”

而“7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也用排除法进行了明确。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无理由退货,而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以下四类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上述四类之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技术手段,以便消费者确认。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的,就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自收到退货之日起7天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应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等值价款。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除非另有约定。

同日,《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了一些补充和细化规定,如规定了严格的诊断、治疗程序。此外,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该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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